一、并存承担债务的情形
并存承担债务的情形:
1.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达成的协议
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达成协议,让其与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的债务进行承担,这是第三人进行债务加入的一种方式。
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达成协议
债权人和债务人达成协议让第三人加入原有债务来进行债务承担,其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可能的。
3.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的转让债务的协议
债权人和第三人达成债务转让协议,由第三人加入到债务的履行中,和债务人共同对其承担债务。
4.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共同协议
如果由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共同达成协议,其已表明各方不仅在债务人和第三人直接完成了转让债务的合意,而且该合意获得了债权人的同意,这就可以一次性完成债务移转的程序,有利于解决移转中的纠纷。
二、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必须满足什么条件
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共存的债务承担是一种合同,因此必须具备合同成立生效的一般要求;
2.并存的债务承担,以原债务的有效并存为前提;
3.承担并存债务的,承担人承担的债务不得超过原债务的限额。
三、民间债务的诉讼时效
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逾期则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不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不受诉讼时效规定的限制,但是受最长20年保护期的限制。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n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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