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存在两种竞业限制。一是法定竞业限制,主要针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应承担的竞业限制义务,主要指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任职期间,不得担任职务、兼职、自营,不得为他人经营竞争性企业和竞争性业务。这些规定分散在中国的《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中
另一项竞业限制是约定竞业限制,这是劳动合同约定的意思自治的主要内容之一。约定竞业禁止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单独的竞业禁止协议(第条)中,根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约定,应当承担的竞业禁止义务。与这一制度有关的规定很少。目前,相关的规定是低层次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etc主要包括劳动部《关于企业员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年10月31日)第2项:当掌握商业秘密的用人单位和员工同意在劳动合同中保守商业秘密时,同意员工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3年)可以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在生产类似产品或经营类似业务并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不得与原单位生产类似产品或经营类似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本规定为企业与劳动者订立竞业禁止条款或协议提供了最重要的法律依据,进一步完善了《劳动法》关于保守商业秘密的相关规定,突出了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原则
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意见》(1997年7月2日)第7项规定:“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所有权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本单位可与相关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对技术权利和经济利益有重要影响的相关人员进行协商同意竞业禁止条款,并同意相关人员在离开本单位或在其他经营类似业务且具有竞争或其他利益的单位工作后的一段时间内不得生产类似产品,或生产经营与原单位竞争的同类产品或业务。有约定的,应当向有关人员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竞业禁止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在地方立法方面,目前有《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16条、《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第44条、《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产权保护条例》第17条技术秘密,以及《珠海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全文87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