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双规?
(一)概念
双规又可称为“两规”、“两指”,是中共纪检(纪律检查)机关和政府行政监察机关所采取的一种特殊调查手段。“双规”一词出于《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是中国共产党在进行纪律检查方面调查的一个措施,是指共产党党员在接受检察机关调查前的党内调查和限制人身自由,是一种隔离审查,主要目的是防止被调查人拖延时间、逃避调查,甚至串供、外逃。
(二)双规的程序是怎样的
“双规”的一般程序是由承办党员违纪案件的纪委调查组在通过案件初查掌握调查对象的一个或数个足以立案的违纪事实后向纪委常委提出“双规”建议,在经纪委常委同意后才能采取“双规”。但特殊人员须任命机关同意,如直属部门一把手、政府组成局一把手的“双规”必须报请同级党委同意。如果涉及同级党委的组成人员必须报请上级纪检部门,并移送上级纪检部门管辖。中央委员必须报请中央同意。有些地方的纪检部门就“双规”的报批程序还作了更为严格的调整,比如湖南就已经把“双规”的审批权收到了市一级纪检部门。
(三)双规的效果
因为可以规定时间、规定地点且规定权由行使“双规”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自行掌握,由此成为了组织内部涉及党员人身自由的最为严厉的强制手段。其威力包括:
1、来自一些基本证据的掌握。被调查对象都明白,凡是被采取双规、两指措施的,纪检监察机关都掌握了相当部分证据。
2、来自被调查对象权力的暂停行使。权力在腐败分子手中,不仅是谋利的工具,而且是掩盖违法犯罪的保护伞。在双规、两指时段,一些知情者、受害者,不再受被调查对象权力的威慑,而大胆向组织揭发控告;一些涉案人员也失去了“保护伞”的庇护。
3、具有丰富办案经验的人员就会利用这种优势,从证据上、政治上、心理上精心设计,从中查找其弱点和破绽,予以突破。
其实,查办党纪政纪案件中的“两规”、“两指”措施,既是一种调查措施,促使被调查对象向组织如实交代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一种保护措施(心理和身体的保护),避免被调查对象再犯错误,或受到不必要的干扰和影响。
(四)双规的范围
双规适用的范围涵盖两个方面:
1、使用“双规”的机关。根据中纪委作出的相关政策解释,有权使用“双规”的机关只能是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部门。
2、“双规”适用的对象。针对这一问题中纪委在不同时期作出过不同内容的数次解释。最初的规定是可以适用所有涉及违纪案件的当事人(包括非党员),但随着纪检部门在反腐败中扮演的角色日趋重要,“双规”的曝光率日益增多等原因。中纪委对“双规”适用范围的要求也日益严格。规定是只能适用党员,同时还特别要求被采取“双规”的党员必须立案。也就是说“双规”只适用于违纪且需要立案查处的党员。
纪检监察机关不会也不能够随意对调查对象采取“两规”措施,只能对已掌握一些违纪事实及证据,具备给予纪律处分的涉嫌违纪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使用;二是限制适用阶段,只能在案件调查阶段使用;三是限制使用主体,只有一定级别的纪检监察机关才能批准或使用;四是限制使用时限,从没有统一规定到从严掌握,并在申请使用时报批具体时限;五是限制使用地点,从无硬性要求到有具体规定。
随着体制改革和措施改进的稳步推进,纪检监察机关行使“两规”、“两指”措施不仅会越来越规范,越来越严格,适用范围对象也会越来越小,适用频率会越来越低。
二、什么是违纪调查
(一)概念
违规违纪行为:是指本行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省联社和本行制度等的行为。
(二)分类
1)经济处罚:包括罚款、赔偿经济损失等;
2)组织处理:包括降低薪酬系数、解聘职务(称)、责令辞职、免职、待岗、限期调离、解除劳动合同等;
3)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4)其他处理:包括书面检查、限期改正、通报批评。以上四大类处理可以并处。
(三)办理程序
1、相关检查组或举报人向局纪检组提供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线索或举报。
2、局纪检组进行情况初步核实,作出是否调查决定。
3、根据调查决定,成立调查处理组。
4、开展调查。
5、作出处理决定,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四)办理期限
45个工作日。
(五)监督检查
1、每个环节都由承办人员签名,并归档保存。
2、局纪检组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接受纪委、检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双规与违纪调查的区别有哪些
双规是规定时间规定地点,不能回家不能对外联系,外界也不知任何情况,是接受组织调查的一种方式。接受组织调查还有约谈(可以回家)等。
双规是针对党员提出来的惩罚办法,而违纪调查的处罚范围是比较广的,处罚承担也没有双规那么严重,两者的处罚都需要按照既定的流程,先展开调查,需要注意的是,被双规的职员在调查期间是不能与外界联系的,而违纪调查则没有这一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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