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对设在西部地区,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主营业务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基础产业的企业,当年主营业务超过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室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些企业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所得税时,按15%的税率计算出应纳所得税额后,减半执行。
对实行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应将西部地区的成员企业与西部地区以外的成员企业分开,分别汇总(合并)申报纳税,分别适用税率。
凡有享受西部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成员企业的汇缴企业,享受西部地区企业所得税的成员企业和其他成员企业的盈亏不得互相弥补。
摘自2002年5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0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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