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用人单位聘用退休人员,与其书面协商,不是劳动合同,而是劳务合同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因此,用人单位和返聘人员均不能依据劳动法律法规主张权利不能申请劳动仲裁。用人单位与返聘人员之间是平等主体,适用民事法律关系,退休人员在返聘人员工作过程中受伤,应通过民事诉讼处理,不适用劳动法规定。此外,再就业者通常面临与雇佣者如何签订协议,再就业者在工作中受伤是否适用工作制度等问题。比如说工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雇员在从事雇主安排的雇用活动中受到伤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数额可与单位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退休返聘工资如何征税
退休返聘工资应该按照劳动报酬的标准进行纳税,而不是按照工资标准进行纳税。其法理在于,退休人员已经不再属于劳动者,只有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取得的收入才能称作工资,按照工资、薪金标准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退休人员被返聘不再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的不再是劳动关系,所以显然取得的收入是劳务报酬,按照劳务报酬进行纳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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