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放宽了商业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的条件。主要调整包括:将并购贷款期限从5年延长至7年;将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的比例从50%提高到60%;取消并购贷款担保的强制性要求。
银监会近期对2008年出台的《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下称《指引》)进行了修订发布。
所谓并购贷款,即商业银行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贷款。
银监会表示,此次修订以优化并购融资服务为核心,旨在提升并购贷款服务水平。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一、将并购贷款期限从5年延长至7年
原《指引》第十九条规定,并购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对此,银监会表示,由于不同并购项目的投资回报期各不相同,考虑到部分并购项目整合比较复杂,产生协同效应时间较长,因此本次修订将贷款期限从5年延长至7年,更符合实际情况。
二、将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的比例,从50%提高到60%。
原《指引》第十八条规定,并购贷款所占并购交易价款的比例不应高于50%。银监会认为,银行贷款是并购交易的重要融资渠道,因此这一调整将更能满足兼并重组的融资需求。
三、将取消了并购贷款担保的强制性要求
原《指引》第二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应要求借款人提供充足的能够覆盖并购贷款风险的担保。而在此次修订中,银监会将担保的“强制性”规定,修改为“原则性”规定,同时不再要求并购贷款的担保条件必须高于其他种类贷款的要求,允许银行根据并购项目风险状况、并购方企业的信用状况,合理确定担保条件。
此外,在适当调整并购贷款条件的同时,银监会还在加强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方面对商业银行做进一步要求。
一是加强防控财务杠杆风险,根据并购双方经营和财务状况、并购融资方式和金融等情况,合理测算并购贷款还款来源,审慎确定并购贷款所支持的并购项目的财务杠杆率,确保并购的资金来源中含有合理比例的权益性资金。
二是加强防范虚假并购行为。加强贷前调查,核实并购交易的真实性以及并购交易价格的合理性,加强对贷款资金的提款和支付管理,做好资金流向监控,防范关联企业之间利用虚假并购交易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行为。
三是加强完善并购贷款统计制度。按照监管要求建立并购贷款统计制度,做好并购贷款的统计、汇总、分析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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