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障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不下降原则由于土地是农民维持生活和进行生产的基本生产资料,为防止农民在失去土地后基本生活水平下降,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在不能满足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下降的应当提高补偿,批准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的机关为省级人民政府,但是其提高的标准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不得超过被征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三十倍。
2、间接补偿原则虽然很多情况下,进行征地补偿的是开发商,但是从法律来看,征收土地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将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并不是开发商向农民买地。所以在征收土地过程中征地补偿款是由国家对失地农民和集体进行补偿,而不是开发商或者用地单位进行。
3、平等原则在进行征地补偿款分配中,要充分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每个成员或村民享有平等的待遇,正确地处理利益关系。之所以会出现剥夺少数成员或村民征地补偿款分配的收益权,主要受经济利益驱动的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次的收益和征地款分配总量是恒定的,为了更多的分配集体收益,惟有通过减少应分款人数来实现多数村民的最大利益化,因此,公正、公平地分配征地款是保障每个成员或村民享有土地收益权的前提。
4、保障失地农民长远生计有保障失地农民再就业比较困难,失地农民本身综合素质较低,有一技之长或文化程度较高的农民仍是少数,大多数缺乏非农劳动技能、年龄偏大、思想观念落后。农民在失去土地后,一部分从事着劳动强度大、技术含量低、工资待遇少的工作,其劳动所得很难养家糊口,生活处境艰难;另有大部分农民处于失地又失业的困境。如何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保障问题,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所以在面对征地的时候,一定不要忘记被征地农民的失地保险。综上所述,在山区有不少农村家庭会承包林地,如果被政府征用,对于土地补偿款,政府会按照家庭农业人口数量分配,已经农转非的家庭成员,就不再享有分配林地补偿款的权利。正因为如此,现在很多农村居民并不会随便就将户口转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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