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设立普通技工学校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12-06 02:39:13 49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办理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1、技工学校应配备政治素养高、管理能力强、熟悉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的领导班子。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具有3年以上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或企业工作经历。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

2、技工学校设立3年内培养规模应达到1600人。其中,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800人以上,年职业培训规模800人次以上。学校应紧密结合区域经济发展需要设置专业,常设专业不少于3个。

3、技工学校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约45亩);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1.8万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其中,实习、实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0.5万平方米。企业办校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可包括企业用于职工培训的相关场所面积。

4、技工学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实习、实验设备设施,保证每生有实习工位。实习、实验设备总值不少于300万元。

5、技工学校应具备完善的学生生活设施;具备满足体育教学和学生锻炼身体需要的体育设备设施和运动场所;具备满足师生需求的图书馆、阅览室;具备满足多媒体、网络教学和信息化管理需要的软硬件设备设施。

6、技工学校应拥有一支与办学规模、专业设置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学制教育师生比应不低于1:20。兼职教师人数不得超过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具有企业实践经验的教师应占教师队伍总数的20%以上。技术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总数应不低于教师总数的70%。

7、技工学校教师应符合国家规定学历要求,专任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技术理论课教师至少具备相关专业初级技能职业资格。其中,具备中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的应不低于30%。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相关专业高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

8、技工学校应具有与培养规模相适应的日常运行、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师资培训等稳定可靠的办学经费保障。办学经费(含生均经费等)标准不低于当地同类学校标准。

9、技工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应设置与技能人才培养相适应的教育教学、行政后勤服务、招生就业及培训工作等管理机构,并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

10、技工学校须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安全责任制度,保证学生日常生活、学习和实习安全。技工学校须制定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预案。

11、技工学校应重视德育和学生管理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学生思想品德教育。

12、技工学校应配有与所设专业相配套的教学文件和教材。实习课时应不低于教学总课时的50%。

13、技工学校应建立校企合作办学制度。建立由有关部门、行业、企业和学校组成的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每个专业应有相应的合作企业。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1

申请书?

内容条理清楚,真实有效。

申请人提交。

《技工学校工作条例》相关规定

2

贵州省技工学校申报设立审批备案表

[格式文本下载]?

真实有效

申请人提交

《关于做好技工学校设立审批工作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4]156号)附件2

三、办理流程

1

受理

2

审查

3

制证

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45个工作日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受理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黔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服务窗口:王蕾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4-8253449-->

法定时限内-->

5个工作日

《关于做好技工学校设立审批工作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4]156号)规定的条件

可到黔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服务窗口查询,也可通过0854-8224676电话咨询

审查与决定

审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黔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创业促进科:冉昌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4-8224676-->

20个工作日

《关于做好技工学校设立审批工作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4]156号)规定的条件

可到黔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服务窗口查询,也可通过0854-8224676电话咨询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

颁证与送达

制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黔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服务窗口:王蕾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4-8253449-->

法定时限内-->

20个工作日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批复文件

资料[下载]

-->

四、办理地点

黔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服务窗口,电话:0854-8253449

五、办理时限

45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黔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七、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八、法律依据

1

法定依据

《关于做好技工学校设立审批工作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4]156号)[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关于做好技工学校设立审批工作的通知各市(州)人社局,省直管县人社局:为更好推动我省技工院校发展,加大技能人才培养力度,根据中央、省关于简政放权有关要求以及《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8号)精神,经省厅研究决定,我省普通技工学校(以下简称“技工学校”)设立审批权限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下放至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切实做好技工学校设立审批工作,促进我省技工教育事业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各地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抓紧制定技工学校设立审批办法,并向社会公开。要明确申请受理、材料审核、实地考察、专家评审、审查备案、研究决定、公示公开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职责。要明确技工院校设立审批的服务部门、服务依据、服务类型、申报条件、服务流程、申报资料、办理时限等服务规范。要根据申请主体以及设立形式(正式设立、筹备设立),分类明确设立审批程序,并制作相应申报范本。技工学校设立条件按人社部发〔2012〕8号规定的《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附件1)执行。对于边远贫困地区和特殊行业举办技工学校,培养规模和相应的办学条件要求可适当放宽。具体办法由市州人社局制定,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四、规范技工学校设立审批流程县(市、区、特区)及省直管县成立技工学校,由人社局或申请成立单位提出申请,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向市州人社局申报;省、市州直管部门成立技工学校,由申请成立单位提出申请,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向市州人社局申报;企业办学、民办学校,由申请成立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经办学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向市州人社局申报;通过双挂牌成立技工学校按前述程序办理。为加强宏观指导,技工学校设立审批实行报备制度,各市州须于正式批准成立之前,将《贵州省技工学校申报设立审批备案表》(附件2)报省人社厅,并根据省厅对拟成立技校空间布局、专业设置、办学特色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批。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审批责任追究制,做到规范透明、高效廉洁,阳光审批。凡涉及技工院校撤销、合并、变更管理体制等情形的,必须征得省人社厅同意。五、严格举办者出资和学校名称审查申请正式设立技工学校,举办者用于办学的资产须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向审批机关提交验资报告。联合举办技工学校,应当确定一方为举办者,确定的举办者及各方出资数额应载入联合出资协议并经公证机关公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升格为民办技工学校后,原职业培训学校名称应当及时注销。拟设技工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不得损害公序良俗。拟设技工学校的名称统一由市或县、字号和“技工学校”三部分组成。即:ⅹⅹ(市或县)ⅹⅹ(字号)技工学校。各地拟设技工学校不得与辖区内已设技工学校使用相同或同音字号。六、切实加强管理与服务各地要加强对技工院校办学的日常监督,保持学校良好教学秩序,维护师生合法权益;要加强技工院校安全工作管理,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要认真研究并及时解决技工院校办学中遇到的问题,采取切实可行措施,指导和帮助技工院校做好招生工作;技工院校要积极完成下达的招生任务;要按照“高端引领、多元办学、内涵发展”的要求,指导技工学校科学发展,积极面向城乡各类劳动者和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有效提升办学质量和服务能力;要主动加强与同级财政、发改、教育等部门沟通协调,积极争取项目和资金,支持技工教育不断发展。

2

法定依据

《关于做好技工学校设立审批工作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4]156号)[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关于做好技工学校设立审批工作的通知各市(州)人社局,省直管县人社局:为更好推动我省技工院校发展,加大技能人才培养力度,根据中央、省关于简政放权有关要求以及《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8号)精神,经省厅研究决定,我省普通技工学校(以下简称“技工学校”)设立审批权限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下放至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切实做好技工学校设立审批工作,促进我省技工教育事业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各地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抓紧制定技工学校设立审批办法,并向社会公开。要明确申请受理、材料审核、实地考察、专家评审、审查备案、研究决定、公示公开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职责。要明确技工院校设立审批的服务部门、服务依据、服务类型、申报条件、服务流程、申报资料、办理时限等服务规范。要根据申请主体以及设立形式(正式设立、筹备设立),分类明确设立审批程序,并制作相应申报范本。技工学校设立条件按人社部发〔2012〕8号规定的《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附件1)执行。对于边远贫困地区和特殊行业举办技工学校,培养规模和相应的办学条件要求可适当放宽。具体办法由市州人社局制定,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四、规范技工学校设立审批流程县(市、区、特区)及省直管县成立技工学校,由人社局或申请成立单位提出申请,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向市州人社局申报;省、市州直管部门成立技工学校,由申请成立单位提出申请,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向市州人社局申报;企业办学、民办学校,由申请成立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经办学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向市州人社局申报;通过双挂牌成立技工学校按前述程序办理。为加强宏观指导,技工学校设立审批实行报备制度,各市州须于正式批准成立之前,将《贵州省技工学校申报设立审批备案表》(附件2)报省人社厅,并根据省厅对拟成立技校空间布局、专业设置、办学特色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批。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审批责任追究制,做到规范透明、高效廉洁,阳光审批。凡涉及技工院校撤销、合并、变更管理体制等情形的,必须征得省人社厅同意。五、严格举办者出资和学校名称审查申请正式设立技工学校,举办者用于办学的资产须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向审批机关提交验资报告。联合举办技工学校,应当确定一方为举办者,确定的举办者及各方出资数额应载入联合出资协议并经公证机关公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升格为民办技工学校后,原职业培训学校名称应当及时注销。拟设技工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不得损害公序良俗。拟设技工学校的名称统一由市或县、字号和“技工学校”三部分组成。即:ⅹⅹ(市或县)ⅹⅹ(字号)技工学校。各地拟设技工学校不得与辖区内已设技工学校使用相同或同音字号。六、切实加强管理与服务各地要加强对技工院校办学的日常监督,保持学校良好教学秩序,维护师生合法权益;要加强技工院校安全工作管理,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要认真研究并及时解决技工院校办学中遇到的问题,采取切实可行措施,指导和帮助技工院校做好招生工作;技工院校要积极完成下达的招生任务;要按照“高端引领、多元办学、内涵发展”的要求,指导技工学校科学发展,积极面向城乡各类劳动者和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有效提升办学质量和服务能力;要主动加强与同级财政、发改、教育等部门沟通协调,积极争取项目和资金,支持技工教育不断发展。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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