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筹备中的公司不是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不是法人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企业指的是从事生产、流通或服务性活动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经济单位。筹备中的公司是独立核算的单位,但还没有开始从事实质性的经营活动,因此不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指的是雇工在7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显然筹备中的公司也不是个体经济组织。那么筹备中的公司就不是用人单位了吗?
按照公司的理论,筹备中的公司的责任由负责其筹备的发起人承担,一旦公司成立,发起人在筹备过程中的行为即被追认为公司的行为,但是如果公司未能成立,发起人应该对筹备过程中的一切债务负责。由此我们认为,筹备中的公司不是用人单位,发起人才是用人单位。发起人可以以个人的名义雇佣员工并形成劳动关系。一旦公司成立,则发起人雇佣员工的行为也就被视为是公司雇佣员工的行为。员工成为公司的雇员。反之,如果公司未能成立,则发起人仍须对员工负责,承担一切用工责任。
因此,员工有权要求筹备中的公司以书面的形式签订劳动合同,并要求发起人在劳动合同上签字。由于公司营业执照尚未拿到,公章也没有,因此不需在劳动合同上盖章。但员工应该注意,一旦公司取得了营业执照,公司就应在劳动合同上加盖公司的公章,作为对这次雇佣行为的追认,从而使发起人的个人行为成为公司的法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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