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失赔偿的基本法则
时间:2023-07-04 14:52:00 20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在合同领域中,损失赔偿是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损失赔偿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合理预见原则。完全赔偿原则是对非违约方的有力保护,但从民法的基本原则出发,这种损害赔偿应限制在合理范围内。

2、减少损害的原则。又称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损失扩大的原则,是指受害人在一方违约造成损害后,必须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害扩大。否则,受害人应对扩大部分的损害负责,违约方也有权要求从损害赔偿金额中扣除本可避免的损害部分。

侵犯名誉权的赔偿原则有什么

1、全部赔偿原则

全部赔偿是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规则,指的是侵权行为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应当以行为所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的大小为依据,全部予以赔偿。换言之,就是赔偿以所造成的实际损害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

适用全部赔偿原则应当特别注意以下三点:

第一、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即赔偿责任的大小,只能以实际损害作为标准,全部予以赔偿而不是以过错程度或者社会危害性大小作为标准。只有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时候,加害人的主观过错程度才起重要的作用。

第二、全部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第三、全部赔偿应当包括对受害人为恢复权利、减少损害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损失的赔偿。

2、财产赔偿原则

财产赔偿也是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规则之一,是指侵权行为无论是造成财产损害、人身损害还是精神损害,均以财产赔偿作为唯一方法,不能以其他方法为之。

确立财产赔偿原则的根本目的有以下三点:

第一、对于财产损害,只能以财产的方式赔偿。

第二、对于人身伤害,也只能以财产的方式予以赔偿,而不能用类似于同态复仇的方式进行补偿。

第三、对于精神损害,无论是否造成经济损失,都应当以财产赔偿。

侵犯名誉权的卷宗是由法院负责保存的,侵犯名誉权造成财产损失的,应该按照实际的损失进行赔偿。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有两种,一个是全部赔偿原则,一个是财产赔偿原则。在生活中遇到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可以协商解决侵权赔偿问题,也可以去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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