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名称
收养登记
设定依据
《民法典
申请条件
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医学上任务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三十周岁;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申报须提供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许可时限
3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收费及依据
250元;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统一涉及境内外双重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523号)
申请表格
受理地点
正定县民政局社政科
公开服务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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