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形
(一)一般来讲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下,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使撤销权:
1、债务人无偿赠与或遗赠财产的;
2、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的;
3、债务人放弃未到期债权的;
4、债务人与次债务人恶意延长履行期限的;
5、债务人放弃担保物权的;
6、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
7、债务人以明显的高价收购财产的;
8、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置抵押权、质权的;
9、其他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期间的规定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期间是诉讼时效,时效届满,当事人请求权的胜诉权消灭。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即该条规定了债权人撤销权除斥期间的两种计算方法。
(三)该条实际上规定了两类期限:一是关于1年的规定,属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可以适用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二是关于5年的规定,属于除斥期间的规定,不适用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三、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谁承担
(一)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由于在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和低价处理财产中有些作为第三人是明知或者应知的,也就是说这些第三人有的是和债务人一起规避法律逃避债务的,因而是有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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