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质押合同范本出质人:(以下简称甲方)质权人:(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协商一致。
第1条:甲方将自有(自有)车辆:型号:
车牌号:发动机号:车架号:
质押给乙方,并向乙方借款人民币,甲方保证该车辆为自有(公司),质押物未发生转让、抵押、质押等行为,质押前依法担保、保全,不存在任何经济纠纷。如有任何争议,甲方愿承担一切责任。
第二条:贷款的履行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条质押贷款综合利率按每月%计算。乙方发放贷款时,一个月的综合费用为人民币元。其他月份提前支付。贷款利率按每月%计算,即每月人民币元。逾期支付综合费用及利息的,按贷款金额每日加收0.5%的违约金。甲方逾期五日以上未支付综合费用及利息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规定处分质押物。
第四条:甲方应将与质押有关的货物(详见质押清单)移交乙方占有。在质押期间,甲方不得申报质押物及质押物的灭失或转让、抵押、质押等所有权转移。否则,甲方应承担给乙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五条:质押期间,质押物归乙方所有,因乙方原因造成质押物灭失或损坏的,乙方应按评估价值赔偿。因不可抗力对质押物或受影响部分造成的损害,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六条:如果甲方购买的车辆是分期付款汽车,甲方必须每月按时偿还银行贷款。如甲方未能按期偿还贷款,一切经济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甲方保证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归还借款。如果甲方未能按时偿还贷款,甲方同意乙方处分质押物或委托当地拍卖行拍卖。乙方处分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除收回贷款本金、利息、综合费用、可能孳息、违约金和扣除处分质押财产所需费用外,应当返还甲方,不足部分有权继续向甲方追偿。
第八条:甲方承诺,本合同质押物一经乙方处分,甲方应无条件免费向乙方提供合法有效的过户手续。
第九条: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证件,不得遗失、损坏。否则,手续费由乙方承担。第十条甲方还清贷款、利息及综合费用后,乙方应将甲方提供的质押物及凭证退还甲方,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11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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