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尚未解除之时,如果其中任一方,夫或妻,因自身名义而导致的债务,此债务超越了家庭日常生活的必要范围,或者该债务属于违法性质等等情况时,这些就都被认定为其个人的债务。
具体来说在夫妻持续存在期间,有以下几种类型的一方债务需要注意:
首先,就是一方在结婚前的某段时间内所累积的债务,除非债权人能明确且毫无争议地证明,这笔债务实际上是用作了夫妻二人共同生活的支出;
其次,未经与配偶进行充分的商议,任意资助与其并无法定抚养、赡养老幼的亲戚朋友的债务;
再次,夫妻之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自愿协议同意将某部分债务独自承担的行为,假如这种责任承诺只是为了逃避债务,那当然要另行考虑;
最后还包括其他不应由个人所承担的债务类型,例如,由于一方的不正当消费所产生的债务、参与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后所引发的巨额债务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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