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可以在所在的市、县以外的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支机构称为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对分所的业务活动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由分所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登记。
符合下列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析:
(1)成立时间满4年;
(2)有专职律师20人以上;
(3)申请设立分所前两年内未受过处罚。
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2)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3)有3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其中分所负责人应当具备两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4)分所的名称应当为:律师事务所名称加分所所在地(市、县)地名加分所。一个分所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5)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向分所所在地(市、县)司法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派驻分所的律师名单、简历、居民身份证及律师执业证的复印件;
(三)律师事务所向分所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四)分所的执业场所证明和资金证明;
(五)由律师事务所登记机关出具的律师事务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6)接受申请的市、县司法局应当在30日内提出意见,并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报送的司法局和提出申请的律师事务所,并抄送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7)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收到准予登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分所的开业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7日内办理完毕,并颁发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同时将派驻分所律师的执业证书更换为分所住所地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8)分所凭据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刻制公章、开立银行账户、办理税务登记,依法开展业务活动。
(9)律师事务所对分所具有下列权利:
(一)任免分所的负责人;
(二)制定分析的规章制度;
(三)决定分所的分配方案,对分所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
(四)处置分所的资产;
(五)决定分所的终止;
(六)其他由律师事务所决定的事宜。
(10)分所的年检及其所属律师的执业证书注册,由分所的登记机关办理。
(11)律师事务所变更分所的登记事项,应当到分所的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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