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的设立
时间:2023-06-06 17:42:55 42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政策依据:

《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

行政审批类型及权限:

类型:初审

权限:初审

申请人资格及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章程;

2、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3、有三名以上的律师,发起人必须有五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所需资料:

1、呈报材料目录表;

2、《律师事务所登记表》;

3、申请书;

4、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订立的合伙协议;

5、律师事务所章程;

6、开办律师事务所资金证明;

7、办公场所的使用证明;

8、发起人个人资质证明材料:

(1)居民身份证和户籍材料复印件

(2)学位、学历证书复印件

(3)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包括证号页和年审注册页)

(5)能够专职从事律师业务的保证书

(6)人事部门和原单位出具的批准辞职文件材料(或待业证、失业证、高校分配介绍信)及人才交流中心档案挂靠保管证明

(7)原所在单位出具的过去三年内工作业绩和执业道德鉴定

(8)个人简历

9、拟聘用的财会人员的身份证和有效执业证书复印件。

办事流程:

1、在向县司法局提交设立律师事务所及分所申报材料前,应进行拟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名称检索程序。由发起人填写《设立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申请表》,在表内填写拟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五个名称,报送市司法局。由市局律管科报送省司法厅,并由省司法厅报送司法部进行名称检索。经司法部名称检索最后确定可以

使用的名称,即为拟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2、律师事务所及分所设立的各类申报表格均可到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科领取或复制。

3、律师事务所及分所设立的申报工作实行专人负责制,即由各律师事务所主任或其指定的专人负责逐级向主管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办理证照申报事项。

4、申报材料的审查:县司法局对申报材料的形式和内容进行严格审查。形式审查指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有无遗漏;内容审查指审查申报材料的有关证明、证件等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申报材料是复印件的,申请人必须提供原件给律师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校对。

5、律师管理部门经过初步审查,认为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可以签收。经初步审查认为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合格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补齐或补正。申请人补齐或补正申请材料后,重新计算呈报时间。

6、其他要求:

(1)律师事务所及分所的设立登记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2)申报材料纸张大小规格为A4型;

(3)除提供复印件的材料外,复印件需提供原件进行校对;

(4)证照要求:大一寸彩色正面免冠近照。

联系单位:

县司法局联系电话:0762-8831420

工作时限:

对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收费情况:

不收费

获得行政审批的凭证:

根据《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41号)第十四条的规定,律师事务所获得准予登记后,由省司法厅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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