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法律规定的情形或原因,票据债权人丧失对票据债务人的追索权,为追索权的丧失。依各国立法例,追索权除因付款请求权的消灭而丧失外,还可因下列事由而丧失:
1、超过法定期限
法定期限主要指承兑提示期限、付款的提示期限及拒绝证书的做成期限等。票据不按照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因票据消灭时效完成而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2、追索权人未作成拒绝证明
持票人没有出示拒绝证书、退票理由书或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提供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3、追索权的抛弃
追索权作为持票人的一项权利,是否行使,完全由权利人自行决定。持票人自愿抛弃追索权的,法律并不禁止,因而追索权可因明示或默示抛弃而丧失。
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形下,例如发生战争或重大自然灾害时,持票人可能无法按期进行必要的票据提示或取得拒绝证明,从而丧失对其前手票据债务人的追索权。但此时追索权的丧失是不能归责于持票人个人原因,持票人因此丧失对追索权对持票人来说,显然不公平。因此各国票据法都规定了相应的救济制度,如期限的当然延长等,以维护持票人的合法权利。
全文44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