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委托物流公司空运一批货物,途中货物受损,物流公司却拒绝赔偿。近日,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决物流公司赔偿货物损失及运费近万元。
去年5月,中山市某机械设备公司委托广东某物流公司空运一批货物到台湾,包括5箱陶瓷和一些木雕品,物流公司共收取运费6070元。运输途中,箱中一件价值8800元的绿檀观音被损坏。事发后,物流公司负责这项业务的员工阿华,代表公司与委托方签订了一份协议,商定把还没运输的物品退还,同时赔偿损坏物品,退回全部运费。几天后,该机械设备公司到物流公司索取赔偿时却遭到拒绝。机械设备公司遂将物流公司告上法庭。
庭审中,物流公司辩称,货物损坏是委托方对易碎品包装不当导致。根据双方签订的契约,寄件人必须对所寄递的物品妥善包装,玻璃及易碎物品物流公司保失不保损。另外,按照速递契约规定,运输300元以上的货物必须购买保险,而机械设备公司当时没有投保。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物流公司无法证明委托方对货物的毁损存在过错,所以应对所托运的货物毁损承担赔偿责任,共计3600元。另外阿华代表物流公司与委托方签订的协议法院予以认定,故物流公司还应退还运费6070元给委托方某机械设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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