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时间:2023-05-07 18:45:00 45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发证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外经贸字[1986]018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单列市、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沿海开放城市、海南省人民政府:随着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招商引资工作取得新进展。外国投资者在中国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外商投资企业越来越多。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目前,对外经济贸易部只对经济特区以外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颁发批准证书,限额以下的项目由地方政府代表对外经济贸易部颁发。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尚未颁发批准证书,这与国家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管理的要求不符。根据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逐一审批程序的要求,决定从1986年4月1日起,对所有在华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批准证书颁发制度。对所有在中国(含经济特区)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颁发批准证书,具体规定如下:1。根据国务院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限,经地方政府批准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由省、自治区经济贸易厅(委、局)颁发批准证书,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按照国务院国发[1986]2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经秦皇岛、烟台、青岛、连云港、南通、宁波、温州、福州、湛江、北海、海南行政区批准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经贸厅(委、局)颁发批准证书。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由经济特区批准设立的市人民政府颁发批准证书。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批准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合作经营企业颁发批准证书。经外经贸部批准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由外经贸部颁发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包括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由经济贸易部颁发批准证书。外经贸部颁发的加盖外经贸部印章的批准证书;地方政府颁发的批准证书,由地方人民政府盖章。2.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向批准证书颁发机关颁发授权证书(清单见附件)。未取得授权证书的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批准证书。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格式由经济贸易部统一印制、编号和提供。不允许在所有地方转载。4.批准证书由有权颁发证书的部(委、局)级领导颁发。5.批准证书的正本和副本应同时填写,副本的批准文号和证书号应与正本一致。经办人员填写批准证书时,应当用毛笔、钢笔认真、准确地填写证书内容,字迹工整清晰,不得涂改。同时填写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送企业,并留存根。发证机关应于每月底将存根原件报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商投资管理局备案。因填写错误等原因导致批准证书失效的,发证机关应当通知外经贸部外商投资管理局注销批准证书编号。6.外经贸部颁发或外经贸部授权的批准证书原件由企业保管。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交批准证书复印件。没有批准证书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3月31日前批准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仍按原办法办理登记。7.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给地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空白证书自1986年4月1日起失效并退还。8.1986年3月31日前批准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已取得批准证书的,不予更换;未取得批准证书的,除经济特区内的企业外,仍应在1986年6月30日前取得批准证书原件。9一九八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给新的批准证书。具体办法将另行通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不再颁发新的批准证书。附件:经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颁发批准证书的第一批国家机关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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