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
时间:2023-05-07 18:52:00 40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发证机关:外经贸部、海关总署〔2000〕外经贸资发第376号各省、自治区外经贸委(厅、局),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外经贸部特派员办公室、海关总署、广东省分局,各直属海关:为完善和规范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自用进口汽车的管理,特制定《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自用进口汽车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附件: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汽车管理办法附件: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汽车管理办法一。为规范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汽车的管理,制定本办法。2、本办法适用于依法批准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含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3、本办法所称企业自用进口汽车包括轿车、越野车和客车。具体商品代码见附表。4、企业自用汽车进口所需资金总额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本按完税价格计算的15%;根据项目建设进度,逐步按照以下标准配备:(1)在企业注册资本中,外资出资5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进口汽车不超过4辆,其中不超过2辆,外资出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在经营期内(2)在企业注册资本中进口汽车不超过6辆,其中汽车不超过3辆,外商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在企业注册资本中进口汽车不得超过8辆,其中经营期进口汽车不得超过4辆,外商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在经营期内进口汽车不超过10辆,其中汽车不超过5辆。5、省级对外贸易和外资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和规定的车辆配置标准,每年编制外商投资企业自用车辆进口计划,报外经贸部审批,并汇总为机电产品年度进口配额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外经贸部下发省级对外贸易和外资管理部门实施。6、省级对外贸易和外商投资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审批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下达的外商投资企业自用车辆进口计划和本管理办法规定的车辆配置标准,不得超标准审批。7、企业凭外经贸部或者省级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的汽车进口配额批准文件向发证机关申请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口许可证验放。8、企业因特殊原因需要进口超过本管理办法规定的车辆配置标准的汽车的,应当通过所在地省级对外贸易和外商投资管理部门报外经贸部批准。经外经贸部批准后,企业凭所在地省级对外贸易和外商投资管理局的进口配额批准文件,向发证机关申请进口许可证。9、外国常驻驻华机构和人员、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常驻人员、外国专家仍按现行有关规定进口汽车。10、1996年3月31日前依法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按照有关规定购买国产汽车时,可继续享受关税优惠政策,购买的国产汽车和进口汽车纳入上述车辆配置标准。11、本办法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解释。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1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企业自用进口汽车产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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