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不直接抚养的有权探望子女。另一方有义务协助。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约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亲或者母亲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中止探望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权。离婚后探视的方式可以由双方协商约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法院判决。
离婚后探望子女中止的情形
离婚后探望子女中止的情形如下:
1.探望权人患有严重的传染病,这是基于对子女的人身健康的考虑;
2.探望权人不按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探望方式、时间、地点探望,严重影响子女生活学习;
3.探望权人将子女带入色情场所或让子女观看不健康的影视、书刊的;
4.探望权人道德败坏、通奸、姘居、卖淫、嫖娼、吸毒、赌博,对子女身心健康会造成不利影响的;
5.探望权人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的;
6.探望权人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的;
7.探望权人发现子女有不良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不教育制止的;
8.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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