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领取结婚证之前生育子女,并秘密地送养孩子的行为,在法律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
而那些私底下达成共识,仅以支付金钱换取领养孩子的做法,实际上属于违法行为。
国家政府对于领养孩子有着极其严谨的规定,收养者必须满足法定的各项要求,向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提交领养申请,并且完成正式的收养手续后,方有权利领养孩子。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未经官方批准的私自送养孩子的行为,在法律层面上是得不到任何保护的。
另外,如果市民有意愿收养孩子,必须先接受民政部门的全面评估,包括对其居住环境、经济收入、婚姻状况、教育背景、身体健康状况以及道德品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分。
只有在通过了评估之后,才具备领养孩子的资格,同时也能够更好地维护被收养孩子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四条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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