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可以评5级伤残。
依据《伤残等级》
5.10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90%以上;
b.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c.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d.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5.11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4%以上。
一、九级伤残的鉴定标准是什么?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1)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2)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3)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缺失;(4)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2、头面部损伤致:(1)一眼低视力3级以上;(2)双侧眼睑下垂(或畸形);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容貌损毁;(3)一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4)口腔损伤,牙齿脱落或折断4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5)中度张口受限,容貌损毁,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6)舌尖缺失(或畸形),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7)一耳重度听觉障碍;或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8)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o%以上;(9)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影响容貌和鼻腔正常通气功能;(10)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cm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11)面部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30cm‘以上,容貌损毁;(12)头皮无毛发40cm以上;(13)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容貌变形和器官功能障碍。
3、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4、颈部损伤致:(1)严重声音嘶哑;(2)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影响体形.
5、胸部损伤致:(1)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2)5肋以上骨折,畸形愈合;(3)肺叶切除;(4)心功不全,心功ⅰ级。
6、腹部损伤致:(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2)脾切除;(3)一侧肾部分切除或肾功能中度障碍。
7、盆部损伤致:(1)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2)骨盆严重畸形愈合;(3)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4)膀眈部分切除;(5)尿道瘢痕形成,尿道狭窄。
8、会阴部损伤致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50%以上,影响功能。
9、肢体损伤致:(1)双手掌缺失5%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20%以上;(2)双手十指缺失10%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30%以;(3)一上肢腕、肘、肩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50%以上;(4)一足弓结构破坏2/3以上;(5)双足十趾缺失25%以上或双足十趾丧失功能50%以上;(6)一下肢踝、膝、髋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50%以上;(7)一上肢缩短10cm以上;(8)一下肢缩短6cm以上。
10、皮肤损伤致搬痕形成达体表面积10%以上。
二、Ⅰ级伤残鉴定
4.1Ⅰ级伤残
4.1.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植物状态;
b)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c)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d)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4.1.2头面部损伤致:
a)双侧眼球缺失;
b)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4.1.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4.1.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4.1.5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b)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1.6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4.1.7肢体损伤致:
a)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b)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d)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
e)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f)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4.1.8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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