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危险来源不同。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只有来自人类的非法侵权行为;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广泛,不仅可以是人类的非法侵权,还可以是自然灾害、动物侵权、人类生理和病理原因。实施对象不同。正当防卫只能对不法侵害人实施,而紧急避险则是对第三方实施。行为限制不同。正当防卫行为的实施是必要的,即使其他方法可以避免非法侵权,也允许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行为的实施是迫不得已的,除了避险别无选择。行为限制不同。正当防卫造成的损害可以小于或者大于非法侵权造成的损害;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只能小于避免的损害,不能等于甚至大于避免的损害。主体的限制不同。正当防卫是每个人的权利;紧急避险不能是有特定身份的人。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异同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相同点在于:1.两者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2.两者都必须是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侵害时才能实行。3.两者都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相应损害后果的,均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减轻或者免除处罚。4.都是我国刑法规定的违法阻却事由。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不同点在于:1.危害的来源不同。正当防卫的危害来源仅限于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而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既可以是人的不法侵害行为,也可以是(甚至大多数情况下)是自然灾害、动物的侵袭,以及人的生理、病理的原因等等。2.行为的对象不同。正当防卫只能损害不法侵害者的利益,而紧急避险则是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3.行为的限制不同。正当防卫的实行,只要有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就可以;紧急避险则只能在没有任何其他方法排除危险的情况下,迫不得已而实施。4.行为的限度不同。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只要所造成的损害与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害不过于悬殊即可;而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则一般需小于所避免的损害。5.正当防卫是每个公民的法定权利,紧急避险则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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