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征收有什么区别
时间:2023-05-02 18:13:46 45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集体土地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根据土地征收的不同情况,报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并组织实施。同时,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耕地征收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苗木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各省规定,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标准执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土地征收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批准机关、批准文号、被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征地补偿期限,在被征地乡(镇)、村公布。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缴纳各项征地费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至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具体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为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其他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凡确需征收房屋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老城区改造要纳入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制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论证公布后,征求社会意见后,应当及时公布意见和修改意见。

此外,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较多的,由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补偿费要全部到位,存专户,专款专用。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等。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对房屋的权属、位置、用途、建筑面积等进行调查登记,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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