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女子李某与男子许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女儿随女方生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其十八岁。后男方表示经济困难,等宽裕后给付抚养费。女方就抚养费问题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称17年来为女儿花费46万余元,要求男方负担一半。最终法院驳回女方的请求,对男方不履行抚养费支付义务行为予以批评。
前夫不给子女抚养费怎么办?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对于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处理,协商不成的到法院起诉。
因此,前夫一直没给子女抚养费的,可以先与其协商索要,协商无效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进行起诉。本案是调解离婚,所以女方可以向法院反映,由法院对不执行判决的当事人进行教育、警告,促其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如果前夫仍然不听劝告,不接受教育,拒不执行判决,女方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不过执行数额一般按照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数额来算。
起诉索要抚养费有无时间限制?
《民法典》有规定,请求支付抚养费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是本案并非由子女提起的抚养费纠纷,而是原告抚养子女期间实际付出的超出原定被告应承担的部分,性质上属于原告自身的财产权益,系追偿权,所以原告的诉请主张应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本案中,原告追偿的费用在离婚调解书中没有作出明确约定,原告亦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同意承担或费用确属必要、合理,法院对其诉讼请求难以支持,最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律赋予子女可根据实际情况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原定数额的要求,也就是抚养费数额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变更的。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无论是在协议离婚时达成的还是由法院判决的,都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增加数额的合理要求。至于费用是否增加,增加多少,不能仅凭子女单方面的要求而确定,应经相应的程序予以解决,其程序可由子女与父母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可由法院依诉讼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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