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费率将总体降低。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将由原来的3类细化为8类;最低行业基准费率由0.5%左右降至0.2%左右,最高行业基准费率由2%左右降至1.9%左右,平均费率由1%左右降至0.75%左右,降低0.25个百分点。各地在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拟定本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日前,省人社厅、财政厅联合转发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积极部署我省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切实减轻用人单位负担。
《通知》要求,各地要通过科学确定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合理调控工伤保险基金的结存规模、建立健全费率浮动机制,完善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等措施,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将基金累计结存控制在合理范围,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平稳有效运行,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待遇水平。
一、工伤保险费率确定的原则
一是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现收现付制,也就是当期征缴的工伤保险费用于支付当期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及其他合法支出。工伤保险费率的确定,应该保证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及各项合法项目的支出,同时又不使基金有过多积累。
二是实行行业差别费率。为了使用人单位的缴费与所属行业风险挂钩,工伤保险费实行行业差别费率的制度,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确定不同行业类别的费率,并且在同一行业内设定不同的费率档次。风险程度高的行业,费率相应较高,反之则低。
三是实行费率浮动机制。行业的差别费率及费率档次确定后,根据每个用人单位上一年工伤保险费的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确定企业工伤保险费率。用人单位在同行业的工伤保险工作做得越好,其具体适用的费率档次就越低;反之,就有可能调高其适用的费率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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