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告失踪撤销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被宣告失踪的失踪人重新出现以后,经过其本人申请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当撤销宣告失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十五条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二、什么是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为消除因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法律通过设立宣告失踪制度,通过宣告下落不明人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由代管人管理失踪人财产,以保护失踪人与相对人的财产权益。它是一种不确定的自然事实状态的法律确认,目的在于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的不确定状态,保护失踪人的利益,兼及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因此,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如果下落不明满4年,人民法院仍然只能作出失踪宣告,而不能作出死亡宣告。
三、宣告失踪申请书
宣告失踪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
申请事由: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姓名)失踪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写明双方的关系,是夫妻,还是父子、母子等)关系,因其××××(写明失踪的原因),至今已下落不明满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为失踪。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全文62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