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认的基本含义及自认制度的发展
时间:2023-06-06 08:43:57 33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自认的基本含义

自认制度近代以来被许多国家采用发展和完善已成为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国家的一项必不可少的制度对于自认admission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法和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法中都有规定学说见解较为丰富

意大利民法典将自认定义为一方当事人就不利于自己而有利于对方当事人的有关真实情况的承认

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88条规定一当事人一方所主张的事实在诉讼进行中经对方当事人于言词辩论中自认或者在受命法官或受托法官面前自认而作成记录时无须加以证明二裁判上的自认效力不以对方当事人许诺为必要按照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36条规定要求对方自认是作为发现方法的一种搜集信息和证据方式因此当事人必须以书面方式答复要自认的事实和文书或提出异议假若当事人不作任何回答就视为自认

在英国自认作为一种证据被规定在英国民事证据法中这部法律于1968年修改沿用至今其中自认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了反对另一方可以把他曾经作过的承认或者经他授权作过的承认作为证据加以复述自认被分为正式自认和非正式自认两种前者为审判上的自认后者为审判外的自认

二自认制度的历史发展

自认最初作为一项证据法则其渊源可上溯至中国西周和西方古罗马时代早在我国西周的民事诉讼中就存在一种称作供辞的证据方式依规定当事人在进行诉讼时首先必须宣誓以保证证辞的真实性和严肃性而后才开始进入审理判决由于履行了宣誓仪式证辞即具备了法律拘束力因而不许更改西周进行民事诉讼要收费原告和被告必须亲自到庭并缴纳束失即100只箭作为诉讼保证金才能使诉讼得到受理败诉方所缴纳的箭则被没收充公如果一方不到庭或拒不缴束失就是自服不直承认自己无理要判为败诉古罗马时民事诉讼中任何一方可要求他方作诬告宣誓以表明他不是寻衅好讼的如果原告不肯宣誓其诉权自行作废如果被告拒绝宣誓其拒绝即等于自认在欧洲封建君主专制时期几乎当时所有的法典都把被告人的自白作为完全的证据全部证据中最好的证据或证据之王而不管被告人自白的具体内容如何这都是有史可证的自认规则的雏形随着历史的变迁自认制度也不断得到发展到近代1806年法国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制定了第一部资产阶级的民事诉讼法典此后德国也制定了民事诉讼法由于这部法律以较为发达的德国民法理论为指导其结构及内容均比较完善因此大陆法系多数国家都以此为立法的范本该法典对自认作出了明确规定其后历经多次修改日臻完善英美国家则从来没有形成像欧洲大陆国家那样的法定证据制度英国法律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套复杂的证据规则自认是不需要提出证据的一种情形早在1872年斯蒂芬为英国起草证据法典其中规定了自认法则包括自认的定义代理人的自认合伙人及其他共同权利义务人的自认律师的自认以及通常有共同利害关系人之间主债务人与保证人之间适用的限制等20世纪初美国学者威格莫在其编著的美国证据法典中专门设立了自认一章就自认的定义传闻之例外诉讼上的自认默示自认等内容作了比较系统的规定自认虽因时因地地表现出一些差异但其作为具有悠久历史的证据制度在新的时代焕发出强劲的活力为排解现代社会中的民商事纠纷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如今的英国自认在民事诉讼中得到了广泛的适用美国也如此民事诉讼中可以允许接受一当事人的承认为证据例如人身损害案件的大部分依据往往是被告在审判前所做的对过失行为的承认这种案例十分常见甚至刑事案件中也涉及到被告人在审判前所作的承认在大陆法系国家自认也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得到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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