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起草离婚协议的过程中,各方需就子女抚养、财产分配及负债处理事宜达成共识,并制定出明确而详尽的条款。
具体而言,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关于当事人个人信息的记录,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现居住地址以及可供联系的电话号码。
其次是双方表达自愿离婚意愿的声明。
此外,关于子女抚养关系的约定亦不容忽视。
如其中一方承担孩子直接照看义务,另一方则对其未直接照看孩子的责任进行明确说明。
同时,还须对抚养费用(包括教育、医疗等费用)的支付金额和时间进行明确规定,并且要确定探视权利的行使方式。
另外,对于双方共同赚取的收入与所购买的财产亦需加以明确处理方法。
最后,双方需签名确认,并且在协议上清晰标注日期。
在签订离婚协议时,通常建议采用一式三份的形式,且该协议自婚姻登记机构完成离婚手续后即开始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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