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承租人擅自处分需要注意的是在已有租赁物的显著位置作出标识,可以让第三人轻易判断租赁物情况;租赁物抵押时到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等,可以避免出现不必要的争议。
一、如何防范承租人擅自处分
范承租人擅自处分的事项有:
1.出租人已在租赁物的显著位置作出标识,第三人在与承租人交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物为租赁物。
由于出租人已经在租赁物上标注了标识,所以第三人可从外观上判断该租赁物的权利状况,从而不适用善意取得。此外,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时点应为“交易时”,而非事后知情。
2.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
此条曾有不少争议,有观点认为所有权人不能接受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或认为所有权与抵押权混同后将导致抵押权消灭。但由于我国的动产登记规则中没有融资租赁这一情形,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所有人,确不失为保护出租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方式,值得广大出租人借鉴。
二、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可以解除租赁合同的
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可以解除租赁合同的,但还需要满足以下情形:
1.出租人与承租人协商一致的;
2.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
3.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或当事人根本违约的;
4.其他情形。
三、民法典对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时出租人的解除权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全文71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