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转让是适用于善意取得的。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将其占有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即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的物权取得制度。在现代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社会,善意取得制度既是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交易规则,也是《民法典》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一、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为善意
受让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受让人受让时的主观状态是善意,即对无权处分不知情且无过失。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即受让人须通过交换而实际占有已取得的财产,为有偿转让且价格合理。
(三)转让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不符合物权变动公示方法要求的,不发生善意取得效力。
二、著作权的转让规定内容是什么?
1、著作权转让也可以是分地域的。
2、从不同国家的情况来看,著作权转让可以是永久的,即整个著作权保护期的;也可以是有期限的,即著作权保护期内若干年的。有期限转让与专有许可使用是有区别的。
3、著作财产权转让究竟是全部转让,还是部分转让,以及转让的地域范围,应当依照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加以约定。如果著作财产权转让合同约定不明确,则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合理的推定。如果合同未明确约定权利,推定为未转让;如果合同未明确规定地域范围的,则应当推定为仅在受让人所在法域范围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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