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在我们身边是时常都有发生的,实施犯罪活动的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那么对于公司来说,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实施的那些行为?由于非法集资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是极大的,故而在法律上要求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的行为,具体来说,非法集资的危害有哪些?
1、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实施的那些行为?
(1)是违法违规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非法吸收资金;
(2)是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化,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
(3)是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4)是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5)是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
(6)是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7)是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2、非法集资的危害有哪些?
(1)非法集资活动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
一是非法集资使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非法集资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严重者甚至倾家荡产、血本无归。
二是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
三是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严重影响社会和谐。非法集资往往集资规模大、人员多,资金兑付比例低,处置难度大,容易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2)非法集资的风险及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据我国法律法规,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在取缔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3、企业规避非法集资的主要途径
规避企业非法集资的途径主要是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而来,该《解释》指出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针对房地产行业的非法集资行为,《解释》做了详细的规定: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罚。
“如果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目的,开发企业具备相应的资质,建设项目具有合法手续,且已与买房人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并按相关规定办理了过户手续,也就不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解释》中提到,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意思就是只要经营者能够证明是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就有很大的可能免于刑事处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时主观上需要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解释》明确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刑法规定中的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从《解释》中可以看出,需要定义为“非法集资”行为,首要前提就是: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那么定义“非法集资”的前提就是不存在的,所以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不会出现这种情况的。
当然,如果确实被涉及到“非法集资”,但是我们集资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我们的项目的正常运转,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如果《解释》中提到的一样,只要我们能够拿出足够的证据证明我们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那么,我们不但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甚至根本都不能作为犯罪处理,毕竟我们主观上根本就不具备非法占有公众存款的目的动机。
同时,《解释》中还提到一点就是在未向社会公开宣传的情况下,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刑法规定的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财产;这一点可以理解为我们只要不针对项目做大幅度公开宣传,而且我们针对某个特定群体对象来吸收资金,那么这个就是可以规避的,比如就好像之前提到的做高尔夫俱乐部这种类型的,针对我们特定的会员对象来吸收资金,也是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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