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研究开发计划是指导研究开发方实现委托开发合同的预期目的的指导性文件,是技术开发合同的组成部分。
2.合理地使用研究开发经费。研究开发人员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研究开发经费的使用范围使用研究开发经费,精打细算,并应注意及时向委托方通报经费支出情况,接受委托方监督。
3.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研究开发方提交的成果,必须真实、正确、充分、完整,以保证委托方实际应用该成果。
4.为委托方提供技术资料和具体技术指导,帮助委托方掌握应用研究开发成果。
一、委托开发合同中研究开发人的义务有什么
委托开发合同中研究开发人的义务有:
1、按照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的义务;
2、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的义务;
3、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的义务;
4、按照约定交付研究开发成果的义务;
5、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的义务。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内容
第七条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科研组织订立的技术合同,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授权或者认可的,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的合同,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未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授权或者认可的,由该科研组织成员共同承担责任,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该合同受益的,应当在其受益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前款所称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科研组织,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的从事技术研究开发、转让等活动的课题组、工作室等。
第八条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依法须经有关部门审批或者取得行政许可,而未经审批或者许可的,不影响当事人订立的相关技术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对办理前款所称审批或者许可的义务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由实施技术的一方负责办理,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当事人一方采取欺诈手段,就其现有技术成果作为研究开发标的与他人订立委托开发合同收取研究开发费用,或者就同一研究开发课题先后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委托人分别订立委托开发合同重复收取研究开发费用的,规定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技术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技术开发合同研究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让与人、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已经履行或者部分履行了约定的义务,并且造成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过错在对方的,对其已履行部分应当收取的研究开发经费、技术使用费、提供咨询服务的报酬,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因对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给其造成的损失。
技术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履行合同所完成新的技术成果或者在他人技术成果基础上完成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和利益分享,当事人不能重新协议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由完成技术成果的一方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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