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技术合同和合作开发技术合同。
下列合同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1、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已经掌握的技术方案,包括已完成产业化开发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
2、合同标的为通过简单改变尺寸、参数、排列,或者通过类似技术手段的变换实现的产品改型、工艺变更以及材料配方调整;
3、合同标的为一般检验、测试、鉴定、仿制和应用。
(二)合同标的中明显含有技术开发内容,其技术交易部分能独立成立并且合同当事人单独订立合同的,可以就其单独订立的合同申请认定登记。
(三)以技术开发为内容的技术承包合同,可根据承包项目的性质和具体技术内容确定合同的类型,并予以认定登记。
一、技术合同备案登记需要什么材料
(一)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交合同的书面文本。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可以要求当事人一并出具与该合同有关的证明文件。
(二)法人、其他组织的内部职能机构或课题组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申请认定登记的,应当在申请认定登记时提交其法定代表人或组织负责人的书面授权证明。
二、技术合同的特点
1、技术合同的标的与技术有密切联系,不同类型的技术合同有不同的技术内容。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的技术成果,技术服务与技术咨询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的技术行为,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兼具技术成果与技术行为的内容。
2、技术合同履行环节多,履行期限长,价款、报酬或使用费的计算较为复杂,一些技术合同的风险性很强。
3、技术合同的法律调整具有多样性。技术合同标的物是人类智力活动的成果,这些技术成果中许多是知识产权法调整的对象,涉及技术权益的归属、技术风险的承担、技术专利权的获得、技术产品的商业标记、技术的保密、技术的表现形式等,受专利法、商标法、商业秘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著作权法等法律的调整。
4、当事人一方具有特定性,通常应当是具有一定专业知识或技能的技术人员。
5、技术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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