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踪的法律条件: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配偶、债权人等)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起算日从自然人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宣告死亡的条件:下落不明满4年;或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可以不满2年)。
宣告失踪的后果: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其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因此,债权人可以要求被宣告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支付债务。其与配偶的婚姻关系不会因此解除。
宣告死亡的后果:(1)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其配偶可以选择是否再婚。(2)被宣告死亡后,其财产可以被继承人依法继承。(3)死亡宣告可以被撤销,如果之后别宣告死亡的人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死亡宣告撤销后,如果其配偶没有再婚、也没有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婚姻关系,他们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其子女被别人收养的,收养关系依然有效。被继承的财产可以请求继承人返还,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区别是什么
二者的区别为:宣告失踪需要自然人下落不明达法定期限,而宣告死亡没有这个期限的限制。申请自然人为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没有先后顺序,而申请自然人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没有先后顺序。二者的公告期不一样。二者宣布撤销后的效力不一样等等。
公民被宣告死亡的,应发生与公民自然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即被宣告死亡的公民丧失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能力终止;其原先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归于变更或者消灭;其婚姻关系自然解除,其个人合法财产作为遗产按继承程序处理。
宣告失踪的后果是:“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节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条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一条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二条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三条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其他的应付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四条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请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五条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六条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七条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八条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九条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条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一条自然人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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