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兴服兵役注销户口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第三条第一款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浙公通字〔2020〕5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常住户口(以下简称“户口”)的立户、出生、死亡、迁移、变更更正等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户口,且只能登记一个户口。
第四条户口登记管理由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承担,属地公安派出所具体承办。
第八十八条公民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当由本人、户主或近亲属凭应征入伍通知书和居民户口簿,在入伍前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因入伍被注销户口,不收回居民身份证。
二、嘉兴服兵役注销户口的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
(二)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三、嘉兴服兵役注销户口的受理条件
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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