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取得公司股东资格的途径有哪些。原始采集可分为两种情况:
1。即在公司成立的基础上,向公司投资,从而取得股东资格。这样,取得股东资格的人包括有限公司成立时的全体发起人,股份公司成立时的发起人和认股人。成立后的原始收购。即公司成立后,公司增资时,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认购股份取得股东资格,又称继承收购或衍生收购,是指通过转让、赠与、继承、公司合并等方式取得股东资格,股份的受让人、受赠人、继承人、继承人成为公司股东
善意取得是指股份的受让人按照《公司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善意取得非债权人的股份,以取得股东资格。由于善意取得并不取决于转让人的意愿,它是原始取得的一种特殊方式
一般来说,善意取得股东资格应满足以下条件:(1)股票本身有效(2)股票可以处分,法律禁止的不能善意取得(3)转让人是合法权利人的,不需要启动善意取得制度(4)取得股份时,是善意的,没有恶意或者重大过失。明知或者不注意转让人无权取得股份的,不能依照法律规定的股份转让方式取得股份的,以背书方式取得记名股票,股东出资设立公司作为法人团体,成为法人团体的成员,从而取得了股东资格。会员权是一种独立的权利类型,包括财产权和经营参与权。会员权既不同于传统私法上的纯财产权或债权,也不同于传统私法上的纯人格权或身份权。会员权更像是一种资格或权威。其实质是集团成员根据其在集团中的地位所产生的具有利益内容的权威。也就是说,会员权具有法律资格的表象和法律权利的本质。其本质属性是一种新型的私法权利,这种权利与法律主体的财产权、人格权、知识产权并列,股东是否具有独立人格权。人格权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以人格利益内容的权利,是独立的法律人格所不可或缺的,与主体密不可分。人格权作为一项以人的存在为基础的权利,只要自然人出生,法人成立,无需任何意思表示或特别授权,就可以获得并受法律保护。其实质是国家通过法律赋予的一种资格。人格权是民事主体赖以生存和进行民事活动的前提。没有这些权利,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就无法得到保障,也就失去了开展民事活动、确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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