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股东资格属于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指股份的受让人根据《公司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善意从无权利人处取得股份,从而取得股东资格。因为善意的获取不需要依靠转让方的意志就可以直接获得股权,所以这是一种特殊的原始获取方式。
股东投资资格确认
(一)自然人股东投资资格
经审查,向本公司出资的自然人股东,其投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二)法人股东投资资格
经审查,向本公司出资的公司制企业法人股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法人(或组织)股东,以自有资金投资,投资后所留存的自有资金额大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注册资金限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全文33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