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传播淫秽物品罪的辩护词怎么写
时间:2023-06-03 10:26:14 20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传播淫秽物品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肖XX受被告人王XX母亲张XX委托并经被告人本人同意,担任其辩护人。根据本案案卷材料和庭审情况发表以下辩护意见,望法庭予以采纳。

一、**吧论坛不属于被告人王某所有、管理或使用

1、**吧论坛属于刘XX所有

刘XX称该论坛是应王XX的要求建立的,是其在推卸责任,与事实不符。事实情况是,刘XX为提高其所有的济南吧的点击量并开辟新的广告发布载体,而向王XX征求建议。王XX此时的身份是刘XX所有的济南XX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员工。王XX喜欢**便提出了建立**论坛的建议。当时刘XX并没有表态,但几天后刘XX独自申请了**吧的域名,设置了服务器,架设了论坛结构,发布了广告,并承担上述所有费用。在王XX建议的时候,各栏目为**文章、**图片等,而刘XX将为提高点击量改成了SM文章、SM图片等。同时,该论坛最初有两个管理员账号,刘XX所有的账号可以管理王XX的账号,但是王XX的账号无法管理刘XX的账号。刘XX告知王XX该论坛管理好了可以给王XX多发工资。由此可见,**吧论坛的所有权人是刘XX而不是王XX,刘XX是希望通过该论坛进行盈利,他不可能为了别人的兴趣爱好而无私地投入精力和金钱。

2、王XX管理义务截止到其离开刘XX

王XX是济南XX信息咨询公司的员工,其工作内容由刘XX来安排。刘XX建立**吧论坛、发布广告后,由王XX进行管理以提高论坛点击量增加广告收入。王XX的行为是职责所系。论坛的所有权人是刘XX,王XX在20XX年6、7月份因和刘某争吵而离开了该公司,之后王XX对该论坛就不具有管理义务。同时,刘XX的账号可以关闭论坛,但王XX的无法关闭论坛。通过远程勘验笔录和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可以看到,所有淫秽图片的发布时间为20XX年2月之后。那个时候王XX早已经在济南XX超市上班数月。因此,指控王XX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无事实依据。

二、**吧不是提供直接链接

**吧论坛上面的淫秽图片主要是超级版主“懂您”直接发布的,而并不是论坛提供的直接链接。将提供直接链接作为犯罪行为处理,是因为提供直接链接是一种直接故意、主观恶性大;同时链接的一般是网站,其淫秽信息量很大。而在自己所有或管理的网站上他人发布淫秽信息则大部分情况下不属于直接故意、主观恶性较小,且发布量非常有限。因此,在上述司法解释中,只是将提供直接链接作为犯罪行为,而没有将网站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对他人发布淫秽信息的行为设定为犯罪。

(2010)3号司法解释,加大了对传播淫秽物品行为打击力度,将允许或者放任他人在自己所有、管理的网站或者网页上发布淫秽信息的行为定为犯罪行为。但是根据“从旧兼从轻”的溯及原则,该司法解释不适用本案。因此,指控王XX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无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XX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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