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需要异地办理检查、查询,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与案件有关的财物、文件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应当持相关的法律文书、办案协作函件和人民警察证,与协作地公安机关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执行。
(2)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将办案协作函件和相关的法律文书传真或者通过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发送至协作地公安机关,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办案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派员前往协作地办理。
2、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九条
一、交通事故报警立案后私了要怎样撤销
需要撤销案件的可以直接去办案部门申请,办案部门应当制作撤销案件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或者冻结的财产,除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另行处理的以外,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八十四条
需要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时,原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原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应当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对原犯罪嫌疑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强制措施;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或者冻结的财产,除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另行处理的以外,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二、如何申请解除封条
(一)提交相关证据及申请书到查封部门申请封条解封;
(二)查封部门同意解封的,应当在三日以内制作协助解除查封通知书,送交协助查封的有关部门办理解封;
(三)解封时要通知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到场。当事人经通知不到场,也未委托他人到场的,办案人员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进行解封。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在采取查封、冻结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案件事实,在法定期限内对涉案财物依法作出处理。经查明查封、冻结的财物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冻结。
第三十九条
解除查封的,应当在三日以内制作协助解除查封通知书,送交协助查封的有关部门办理,并通知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张贴制式封条的,启封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经通知不到场,也未委托他人到场的,办案人员应当在见证人的见证下予以启封。提取的有关产权证照应当发还。必要时,可以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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