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查获的哪些物品要收缴
1、对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查获的下列物品应当依法收缴:
(一)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
(二)赌具和赌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
(四)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票证、印章等;
(五)倒卖的车船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等有价票证;
(六)主要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毒品违法行为的资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收缴的其他非法财物。
2、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四条
二、公安机关对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危险物品怎么处理
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组织销毁或者交有关厂家回收。并且注意发下问题:
(1)准确把握销毁、回收物品的范围,对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危险物品,才能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组织销毁或者交有关厂家回收。
(2)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一般是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或者民爆管理部门。负责回收的厂家,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以及回收的人员、场所、设备等条件。
(3)要明确回收是有偿转让行为。公安机关应当收取回收厂家不低于危险物品成本价格的费用,并上缴国库。
(4)留存回收手续。回收时应当记明回收物品的依据,回收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特征等情况,由办案民警、回收厂家有关人员签字后,连同回收厂家出具的回收手续作为回收依据。回收所得款项应当上缴国库。回收收据和上缴国库凭证应当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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