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案件中可以对哪些物品进行扣押或者扣留
1、对下列物品,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扣押或者扣留:
(1)与治安案件、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
(2)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适用扣留的车辆、机动车驾驶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适用扣押或者扣留的物品。
2、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七条
二、侦查机关怎么扣押物品
扣押物品包括扣押物证、书证,是指侦查机关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款项等强制扣留或者冻结的一种侦查行为。扣押物证、书证的目的,在于取得和保全证据,防止其损毁或者被隐匿。及时依法扣押物证、书证,对核实证据、查明案情、查获犯罪嫌疑人或否定犯罪,保障无罪公民不受刑事追究都具有重要意义。
扣押物证、书证,直接关系到公民的财产及通信自由等权利,因此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扣押物证、书证通常是在勘验、搜查时进行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4条的规定,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
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两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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