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户主签的房屋拆迁协议可以反悔吗
时间:2023-08-05 20:10:14 45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般而言,《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一经签订,房屋拆迁当事人应全面履行,不得反悔。但由于房屋拆迁涉及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如果存在以下四种情况,《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可以反悔。首先,房屋拆迁依赖于政府的行政许可。政府行政许可被撤销或确认为违法的,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合法性存在问题,当事人可以依法请求确认《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无效。二是房屋拆迁依赖于房屋估价机构的估价行为。房屋估价机构未依法选定,或者房屋估价机构未依法进行估价,或者房屋估价结果明显不公平的,当事人可以依法请求变更或者撤销《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三是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明显不公平。如果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过程中存在其他重大误解和明显不公平,一方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签订合同。第四,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协议

签订了征地协议后可以反悔吗

土地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是征收人与被征收人这两个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就就被征收土地的面积、价格及补偿款的履行方式等民事权利义务达成的协议,根据民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平等、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等原则,如果一方当事人在签字后反悔的,完全可以由双方就有关事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法律性质上属于民事合同范畴,应遵循《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相关规定。若没有法定的可撤销和无效事由,则属于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不得随意反悔。具有下列情形的拆迁补偿协议可以撤销或者变更:

1、重大误解:因为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2、显失公平:如果拆迁当事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显失公平,拆迁当事人的任何一方都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拆迁补偿条例》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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