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购房定金的最高限额,即为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债务得以履行而约定的一种支付方式,即由其中一方预先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以此作为担保。在此基础上,定金的金额应在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合理范围内,由双方当事人通过自由协商来确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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