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和专利权人收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通知后,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与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六条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及时对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公告。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将无效宣告请求程序通知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四十七条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自始视为不存在。宣告专利无效的决定,对人民法院在宣告专利无效前作出和执行的专利侵权判决、调解,以及已经执行或者执行的解决专利侵权纠纷的决定,不具有追溯效力,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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