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的程序
人民法院在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时应当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情况下,执行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但实践中各地做法不一,有的法院发协助执行通知书,有的法院发执行通知书,还有的法院发执行裁定书,甚至有的法院将通知第三人履行债务和执行第三人财产同时进行。造成这些混乱的原因在于司法解释将债权的冻结和债权的变现混在了一起。,可将债权冻结和债权变现分开,第一步是债权的冻结,由法院作出执行裁定,裁定冻结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告知其异议权。第二步是债权变现,向第三人送达执行通知,通知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二条【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第五百二十三条【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债务转让与债权转让与第三人履行间的关系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债权债务转让与第三人履行在诉讼上的关系:
1、债权转让:在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后,原债权人就退出债权债务关系,变成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2、由(向)第三人履行:第三人并不是合同当事人,原合同双方当事人不能直接向其主张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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