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作案不一定属于流窜作案。对于构成犯罪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流窜犯罪分子:一是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的;二是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省、市、县继续作案的。而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不认为流窜犯罪分子:一是确属到外市、县旅游、经商、做工等,在当地偶尔犯罪的;二是在其居住地与外市、县交界处边沿结合部进行犯罪的。
流窜作案的特征
1、侵财型犯罪居多,基本占到流窜作案犯罪数的一半。
在侵财型犯罪中,其中诈骗犯罪和盗窃犯罪占主流。“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侵财犯罪作为传统犯罪形式,在流窜犯罪中表现比较明显。流窜诈骗中,通过统计分析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发现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诈骗钱财。
2、侵犯人身权利案例所占比例不小,达到26%。
以外地人非法传销活动引发的非法拘禁案,一直居高不下。三年来,辖区共处理该类犯罪8件43人。非法传销活动参加者租住在的居民楼或城中村中,欺骗无辜的人员来“听课”洗脑加入传销组织,如果不从,轻则好言相劝不让离开,重则遭受脚踢拳打,往往在逃跑时发生摔伤等严重后果。由于涉案人员均系外来人员,住所不固定,办案时一般采取拘留、逮捕等严厉的强制措施,法院判处后交付执行。
3、侵财犯罪人数、案件连年上升。
从2008年时侵财案件人数占流窜作案总数的42%到2010年的56%,呈现上升趋势。交通的便捷和通讯的发达,伴随着人员的流动频繁,流窜犯罪的数量越来越大。流窜盗窃手段与本地的撬门扭锁等盗窃有所不同,具有专业性型的特征。
4、团伙作案明显,家族或亲朋好友“抱团”进行犯罪活动居多。
单打独斗的流窜作案很少,往往是结伙犯罪和犯罪集团,少则3、5人多则十几人到20多人。“神医”迷信诈骗、招收“宣传员”诈骗都是团伙作案。为保证作案成功率并获取最大的非法利益,犯罪分子在作案前都事先分工,明确每个人的任务,在不同地域连续作案,团伙作案在流窜作案中成为基本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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