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我国法律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打赢官司,一些不起眼的小证据则功不可没。近日,卢湾区法院审理了几起民事案件,最后打赢官司,靠的就是一些小证据。两张收据打赢劳动纠纷
自1999年7月至2000年12月、2001年3月至2002年12月期间,小庄一直为某时装公司工作。时装公司直至2003年1月才和小庄签订劳动合同,为她缴纳社会保险费。为此,小庄向法院起诉,要求时装公司为她补缴社会保险费。双方由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时装公司又不认账,劳动关系难以证明。关键时候,小庄凭借两张小收据打赢了官司:一张工号牌收费发票,一张服务质量保证金收据。
法院认为,小庄提供的工号牌收费发票,证实了在2000年4月,小庄仍作为时装公司的员工在商厦进行工号牌更换,就此认定,小庄在商厦柜台工作期间与时装公司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服务质量保证金收据则证实了自2001年3月起,小庄再次为时装公司工作。因此,小庄为时装公司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理应由时装公司缴纳。
一枚邮戳赢回违约赔偿
陈、薛两人买了房,但房产公司却晚了整整三年才向两人交付房屋。两人要求房产公司按照合同赔偿违约金。房产公司却说,双方约定的交房时间应为2001年9月,薛、陈要房产公司按约赔偿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请求,诉讼时效依法应为两年,即至2003年9月止;而薛、陈在2005年8月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眼看就要败诉,陈、薛两人向法院提供了一份重要证据:一份寄给房产公司的挂号信和挂号信邮寄凭证,邮戳时间的记载为2003年8月31日。原来,两人当时致函房产公司,要求房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陈、薛两人在诉讼时效届满前已致函房产公司,函中追究违约责任的意思表示十分明确,故诉讼未过法定时效。因此,法院支持了薛某和陈某的诉讼请求。
真实凭据剥去假证面纱
乔某向罗某买房,竟然造假凭据起诉罗某,要求罗某偿付30万元违约金。乔某向法院提供了一张罗某签名的凭据,上面记载:罗某已按约收取了乔某房款,并于当日将房屋交付乔某,同时承诺如在五周内未完成交易,将每日赔偿乔某10000元。
同时,罗某也向法院提供了一张收款交房凭据复印件,上面并没有如在五周内未完成交易,将每日赔偿乔某10000元的记载。
法院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对证据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如在五周内未完成交易,将每日赔偿乔某10000元等内容是事后添加形成。为此,法院决定对乔某罚款人民币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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