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和登记应注意的问题
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和登记应注意的问题有:
1.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转让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后三十日内,涉及房产变更的,在房产变更登记发证后十五日内,持转让合同或者协议、土地税费缴纳证明文件和原土地证书等申请变更登记:
(1)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2)因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一并转移土地使用权的;房屋所有权变更而使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在申请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2.因交换、调整土地而发生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变更的,交换、调整土地的各方应当在接到交换、调整协议批准文件后三十日内,持协议、批准文件和原土地证书共同申请变更登记。
3.因自然灾害等造成土地权利灭失的,原土地使用者或者土地所有者应当持原土地证书及有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或者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
4.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未按照本规则规定申请注销登记的,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注销土地证书。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程序是怎样的
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程序是:取号申请—受理—审核—登簿—交费领证。受理范围。申请登记提交材料。收费文件。工作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受理当日、公告日、法定节假日)。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三、宅基地使用证变更的手续
宅基地使用证变更的手续是:审查证件→情况调查→测量尺寸→填写报表→上报审批→发证
大家,注意了,变更需要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申请人户口必须在本村;
2、申请人户口必须是农业户口;
3、申请人及家属必须没有宅基地使用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三百六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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